翟明月等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京0117执126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2-16
      
    案件内容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17执126号
申请执行人张明磊,男,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翟明月,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东城区人,住北京市东城区。身份证号XXX。
申请执行人张明磊与被执行人翟明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2)京0117诉前调确235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明磊于2023年01月0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翟明月给付案款231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01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于2023年01月09日通过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进行额度冻结。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被执行人分期履行本案债务,每月支付1500元,每年六月底之前支付1至6月应付款项9000元,12月底之前支付7至12月应付款项9000元,直至清偿完毕之日;如有其他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应提前清偿;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2018〕14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7诉前调确235号法律文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许友刚
审 判 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马胜男
书 记 员  赵爱国
书 记 员  孙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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