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利与河北某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冀0110执3340号
案由:
所有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6-28
案件内容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冀0110执3340号
申请执行人:金某利,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
被执行人:河北某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盈某。
金某利申请河北某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冀0110民初29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某利于2024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4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河北某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一直按调解书履行。故本院认为金某利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金某利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 杜忠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康蒙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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