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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127执1876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9-12
案件内容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127执1876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祥。
被执行人:孙某,男,住河北省。
第三人:天津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某某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某、第三人天津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第三人天津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辆津C8××**进行评估拍卖,现一拍已成交,申请执行人同意认可该一拍价格90514.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津C8××**重型自卸货车的查封。
二、第三人天津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津C8××**重型自卸货车(车架号:×××9528)归于某宾所有。津C8××**重型自卸货车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于某宾时起转移。
三、于某宾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立峰
审判员  丁立吨
审判员  丁晓然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武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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