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米某一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1执1144号之一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9-18
案件内容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1执1144号之一
被执行人:石某,男,汉族,1982年9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米某一,女,汉族,1982年11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
关于本院民一庭移送对被执行人石某、米某一追缴诉讼费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冀01民终14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5年5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石某、米某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应缴诉讼费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石某名下的银行存款4582元,并在划拨完毕后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
二、划拨被执行人米某一名下的银行存款4582元,并在划拨完毕后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周红梅
审判员 万晓东
审判员 杨 晋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崔 钰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