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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合伙企业等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4)京03执2882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5-30
案件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3执288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某合伙企业。
被执行人: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北京某管理有限公司。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X)青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某合伙企业据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9月26日立案执行。诉讼过程中,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青01民初XXX号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保全查封被执行人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某土地使用权;以(2024)青01执保XX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保全冻结被执行人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银行账户。上述保全措施依法转为本案执行措施。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相关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1003960.92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的罚息、本金违约金、罚息违约金1039733333元;自2023年10月8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本金违约金、罚息违约金,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综合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被执行人北京某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本金违约金779800000元、罚息违约金71193326.03元,2023年10月8日之后的本金违约金、罚息违约金以欠付本金140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承担连带责任)。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五、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某土地使用权,用于本裁定第一至四项的执行。
六、冻结、拍卖、变卖北京某合伙企业持有的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用于本裁定第一至四项的执行。
七、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XXX
审 判 员  XXX
审 判 员  XXX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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