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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小龙等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2)京0491执3297号之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5-10
案件内容
北京互联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491执32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2号1-20层。
负责人:刘建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龙,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赵小龙,男,198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赵小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标的额人民币40723.94元。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已通过法院统查系统、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保险、工商、不动产、银行、车辆、证券、网络资金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胜利路北侧、创业路西侧宝业城市绿苑小区16号楼1503户不动产,法院已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23年4月13日起至2026年4月12日止;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无车辆、无证券;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金额不足以扣划。
2023年1月8日,本院委托太和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被执行人未到庭谈话。本院已经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及其他消费。
查封的不动产因客观原因暂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互联网法院(2022)京0491执32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熊志钢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昕豫
书 记 员 邓 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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