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佳、河北某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491执524号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9-17
案件内容
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491执524号
申请执行人:程某佳,女,1989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被执行人:河北某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亮。
申请执行人程某佳与被执行人河北某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05月15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河北某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9日自动履行了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邯开劳仲案字[2024]192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河北某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已无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程某佳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程某佳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 董少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鑫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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