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寇某等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4)京03执2802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5-31
案件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3执280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某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寇某。
本院作出的(2021)京03民初2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据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9月23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寇某银行存款一亿零三十五万一千零二十元七角六分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00346020.76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7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补偿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寇某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寇某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寇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才雪冬
审 判 员  张 弘
审 判 员  姜 超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肖 玲
法官助理  马大卫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