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明与姬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104执异944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12-18
案件内容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104执异944号
案外人:许某一,女,198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申请执行人:孙某明,男,194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执行人:姬某,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明与被执行人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许某一于202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撤销对被执行人姬某名下牌照号为津MA××**车辆的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许某一称,案外人与车辆登记所有人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22年9月29日在天津市武清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协议约定登记在姬某名下的车牌号为津MA××**车辆归案外人许某一所有。因案外人名下暂无小客车指标,所以一直未办理变更手续,故涉案车辆实际所有权人应为案外人。
许某一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2024)津0104执4321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离婚协议。
本院查明,原告孙某明与被告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年7月3日起诉至本院,经审理,本院于2023年11月29日作出(2023)津0104民初938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熙和医疗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件为(2024)津0104执4321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4年6月20日查封被执行人姬某名下所有的牌照号为津MA××**的机动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24年6月20日至2026年6月19日。为此,案外人许某一以对涉案车辆拥有所有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案外人所主张的权利必须是依法足以阻止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的规定,系争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姬某名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案外人许某一虽然提交了相关证据,但不能证明许某一对涉案车辆享有可以排除执行的权利。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结合本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法院有权查封或拍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因此,案外人许某一所提出的停止对涉案车辆的强制执行措施之请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许某一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如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戴舒燕
审判员 陈伟航
审判员 酒 源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静思
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
(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
(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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