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飞与范某刚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826执1396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6-24
案件内容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826执1396号
申请执行人:付某飞,男,1994年1月16日出生,满族,个体,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范某刚,男,1991年4月15日出生,满族,个体,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付某飞与被执行人范某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范某刚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其已经于2025年5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付某飞支付10000.00元,已经履行(2024)冀0826民初564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范某刚在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前已经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付某飞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由于本案已经立案,故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付某飞的执行申请。
审判长 何晓晖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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