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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京03执恢38号之一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5-30
案件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京03执恢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
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京仲案字第00890号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2月23日以(2024)京03执549号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4年3月28日以(2024)京03执54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并申请解除所有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xxx的到期债权的冻结措施;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xxx的机动车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褚晓勇
审 判 员  杨 旸
审 判 员  伍爱军
二〇二五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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