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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4)京03执恢421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5-29
案件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3执恢42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谢某,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执行人:马某某,住北京市丰台区。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京仲案字第0195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据以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金额为6895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3年8月9日以(2023)京03执1209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3年10月25日作出(2023)京03执120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谢某、马某某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24年9月29日作出(2024)京03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追加谢某、马某某为(2023)京03执120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2023)京仲案字第01954号裁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以追加谢某、马某某为被执行人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4年12月11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京仲案字第01954号裁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款项。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三、被执行人谢某在其未出资884万元范围内(2023)京仲案字第01954号裁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被执行人马某某在其未出资100万元范围内(2023)京仲案字第01954号裁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谢某、马某某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六、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谢某、马某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褚晓勇
审 判 员  杨 旸
审 判 员  伍爱军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白 月
法官助理  刘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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