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杨某连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1执1172号之一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9-18
案件内容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1执11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安徽省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汪某龙。
被执行人:杨某连,女,汉族,1971年5月30日出生,住河北省辛集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安徽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某连加盟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24)第117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6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杨某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杨某连名下的银行存款5228.4元,并在划拨完毕后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周红梅
审判员 万晓东
审判员 杨 晋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崔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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