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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丰宁满族自治县税务局与丰宁某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826执1642号
案由: 行政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6-24
案件内容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826执1642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丰宁满族自治县税务局,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
负责人:胡某刚。
被执行人:丰宁某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吴某阔。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丰宁满族自治县税务局与被执行人丰宁某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行政案由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丰宁某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其已经于2025年3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税款,已经履行(2025)冀0826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丰宁某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前已经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丰宁满族自治县税务局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由于本案已经立案,故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丰宁满族自治县税务局的执行申请。
审判长  何晓晖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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