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永与刘某凤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案号:
(2024)津0117执恢1614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6-04
案件内容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津0117执恢161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永与被执行人刘某凤民间借贷执行一案中,双方在原案中达成和解,现刘某凤已按和解协议约定搬离,故依协议将此款150000元发放被执行人刘某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2024)津0117执恢1614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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