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华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案号:
(2025)最高法刑申14号
案由:
受贿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发布日期:
2025-09-04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5)最高法刑申14号
赵某华:
你因受贿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临刑二终字第42号刑事判决、(2012)临刑再字第2号刑事裁定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刑申71号驳回申诉通知,以你主观上无收受贿赂的故意,客观上没有权钱交易的行为,所收款物系亲友之间的馈赠,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组成合议庭阅卷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你利用原系山东省沂水县农业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受贿11起的犯罪事实,有相关证人证言和书证予以证实,且与你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再审时,你委托律师对郭某师、唐某青、于某亮、孙某奎、师某亮、谭某国、张某群、刘某等人调查取证,意图证实你收受的款物系房屋质量补偿款、亲友之间正常的来往馈赠。后在检察机关对上述证人询问时,证人均推翻律师调查时所述证言,并证实系按照你的意思作证,内容虚假,其以前在侦查阶段所作因有求于你而送你款物的证言客观真实。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情形,本院决定驳回你的申诉。望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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