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支行与天津市某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津0102执恢388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9-24
      
    案件内容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津0102执恢388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
负责人:冯某某。
被执行人:天津市某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
申请执行人某某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某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津0102民初119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天津市某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某某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462437.35元。本院于2024年5月14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天津市某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被执行人未能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通过法院网络查控、实地调查等方式依法对被执行人天津市某某公司的财产(证券、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保险、税务)进行了调查,经查,2023年7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担保登记证明-变更登记(登记证明编号:24590663003096816161)中载明:天津市某某公司将对天津市南开区体育局享有的双方签订编号为J-××××210的[货物合同]合同项下应收账款(金额1129580元)转让给某某支行。依据上述动产担保变更登记,某某支行对天津市南开区体育局享有到期债权。本院于2024年5月16日向天津市南开区体育局邮寄送达《限期履行通知书》,天津市南开区体育局向本院出具还款承诺书,同意按照分期还款的方式偿还债务。天津市南开区体育局履行债务100000元,本院已将该款在(2024)津0102执恢1529号案件中向申请执行人发放。但因财政原因,天津市南开区体育局目前无法支付后续款项,目前,被执行人及天津市南开区体育局尚未履行给付案款为362437.35元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本院财产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已向天津市某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能否完全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足够财产和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一伊
审判员  申晁玮
审判员  王志千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晨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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