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鼎原与孙利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京0101执2361号之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5-05
案件内容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01执23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金鼎原,男,198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代理人刘长云,北京邦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孙利春,男,198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金鼎原与孙利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01民初20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且缴纳执行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孙利春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汪霄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杨静
书 记 员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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