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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静与竞秀区某某店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602执1387号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8-29
案件内容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602执1387号
申请执行人:林某静,女,1992年0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被执行人:竞秀区某某店,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公民身份证:92130602MA********。
法定代表人郅某。
林某静申请竞秀区某某店劳动争议一案,保定市竞秀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25年3月14日作出的竞劳人仲案字【2025】第1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某静于202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5年5月26日立案执行。
经查,竞秀区某某店不服仲裁裁决,已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2025)冀0602民初2077号。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1款,申请人据以执行的仲裁裁决书未生效,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林某静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 莉
审判员 刘艳蕊
审判员 赵 宁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彭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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