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轶凡;北京唯美光大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京02执511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5-19
案件内容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2执511号
申请执行人:姜轶凡,男,198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代理人:钟濠洋,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唯美光大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0504-075-3地块。
法定代表人:陈光。
姜轶凡与北京唯美光大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海仲裁委员会(2022)北海仲字第3-5996号裁决书,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经核实,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7日作出(2023)京01破申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姜轶凡对北京唯美光大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有关债务人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北海仲裁委员会(2022)北海仲字第3-5996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詹 同
审 判 员 陈海川
审 判 员 刘保河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郭树明
书 记 员 李 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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