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某英与海某、李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623执851号之二
案由:
人格权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6-28
案件内容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623执85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靳某英,女,汉族,1981年6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被执行人:海某,女,蒙古族,1984年1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被执行人:李某,男,2006年7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靳某英与被执行人海某、李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冀0623民初8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5年6月16日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海某已于2025年6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靳某英履行案件款3700元。本院认为,本院执行立案前,被执行人已按(2025)冀0623民初875号民事调解书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1款,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靳某英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薛子敬
审判员 贺首成
审判员 贾 晗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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