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梅、中国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某省分公司等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2)最高法执监268号
      
      
        案由:
        未知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03-27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执监268号
申诉人(申请人)∶林某梅,女,汉族,1974年2月9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某省分公司。
负责人:姜某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建材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某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诉人林某梅因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2021)苏
执复20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金钱给付案件执行完毕应以金钱债权已经获得全部清偿或者虽未全部清偿但申请执行的债权人认可为前提。本案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执行异议程序和江苏高院在审理本案执行复议程序中,均未查明本案以物抵债时所抵偿的债权数额情况,导致本案认定本案已经执行完毕的基本事实不清。本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苏执复206号执行裁定、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9执异39号执行裁定;
二、本案由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审 判 长 黄金龙
审 判 员 仲伟珩
审 判 员 林 莹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宝道
书 记 员 陈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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