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浩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2)京74执465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金融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1-29
      
    案件内容
      北京金融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74执465号
申请执行人:邵浩,男,198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嘉定区。
被执行人:北京汉富融信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邵浩与北京汉富融信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仲裁裁决执行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沪仲裁字第4233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汉富融信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邵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北京汉富融信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其管理的诺金稳致私募投资基金的基金财产向邵浩支付基金回赎款
1080645.18元,并承担律师费38500元及财产保函费用2500元。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京74执465号。
执行过程中,本院将北京汉富融信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管理诺金稳致私募投资基金银行账户内的款项
1080645.18元予以执行。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汉富融信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邵浩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汉富融信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北京汉富融信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其管理的诺金稳致私募投资基金的基金财产向邵浩支付的基金回赎款1080645.18元,并承担的律师费38500元及财产保函费用2500元,已执行
1080645.18元。
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北京汉富融信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汉富融信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财产进行调查,除已执行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已由申请执行人邵浩确认。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北京汉富融信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邵浩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汉富融信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守国
审 判 员 刘 辉
审 判 员 郭 杰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蒋良帅
书 记 员 曲赞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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