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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英与张某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491执514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9-17
案件内容
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491执514号
申请执行人:翟某英,女,1982年10月04日出生,汉族,户籍邯郸市魏县,现住邯郸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张某军,女,1989年0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广平县。
申请执行人翟某英与被执行人张某军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5月15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张某军于2025年3月11日自动履行了本院作出的(2024)冀0491民初200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某军已无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翟某英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翟某英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  董少刚
二〇二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鑫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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