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某某租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127执2006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9-24
案件内容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127执2006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某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平。
被执行人:东莞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陆某松。
第三人:广州市番禺区某某美容美发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广州市。
经营者:陆某松。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广西某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某某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番禺区某某美容美发店(个体工商户)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第三人广州市番禺区某某美容美发店(个体工商户)名下车辆粤ADL××**进行评估拍卖,现一拍已成交,申请执行人同意认可该一拍价格43486.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粤ADL××**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二、第三人广州市番禺区某某美容美发店(个体工商户)名下粤ADL××**小型普通客车(车架号:×××2484)归巴某昆所有。粤ADL××**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巴某昆时起转移。
三、巴某昆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四、变更粤ADL××**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立峰
审判员 丁立吨
审判员 丁晓然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武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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