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一、德州某陪练服务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最高法执监281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03-27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执监281号
申诉人(利害关系人):杨某一,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小辉,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桂元,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德州某陪练服务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二。
被执行人:山东某浆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阮某。
被执行人:阮某,男,196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申诉人杨某一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2023)鲁
执复3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中院)在执行原申请执行人某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下简称某银行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某浆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浆纸公司)、阮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杨某一提出书面异议。
杨某一异议称,其于2019年7月1日以24354600元价格竞得法院通过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拍卖的某浆纸公司名下证号为陵国用(2005)字第0××5号项下土地使用权和证号为陵房权证陵县字第1×**房产。由于法院拍卖公示的土地使用权状况与实际状况不符等原因,杨某一多次向法院申请协调解决,法院在未予答复的情况下于2019年9月11日向其发出通知称,将重新拍卖该财产,其不得再次参加竞拍,还要从其竞拍保证金中扣除拍卖差价、相关费用损失及佣金。收到该通知后,杨某一书面申请法院将其预交的175万元竞拍保证金及竞买土地款返还,并允许其再次参加竞拍。对于上述请求,法院一直未予答复和处理,也未组织重新拍卖。2022年1月10日,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陵城区法院)作出(2022)鲁1403破申1号民事裁定,受理阮某对某浆纸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2年2月21日作出(2022)鲁1403破1号之一决定书。在破产程序开始后,管理人于2022年4月12日向债权人会议出具(2022)某浆纸破管字第28号《山东某浆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财产状况报告》,在该报告中明确认定案涉土地存在以下问题:1.陵国用(2005)字第0××5号土地西南部分存在无房屋所有权证的职工宿舍约120户,占地约44亩(具体以德州市自然资源局陵城分局确认的测绘结果为准)。2.据某浆纸公司反映,2006年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陵城区政府)扩建老陵边路、修建新陵边路时存在占用某浆纸公司部分土地的可能。3.据某浆纸公司反映,边临镇陈汶沟村村民朱某某存在占用陵国用(2006)字第4468号土地偏西南约45亩土地(加盖房屋、养殖和种植)的可能。针对上述情况,管理人已向陵城区政府及德州市自然资源局陵城分局等部门反映,相关部门已进行初步调查。另外,某浆纸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陵县鲁光造纸厂向陵城区法院及管理人主张取回某浆纸公司北厂区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陵国用(2005)字第0××5号〕。现管理人向相关部门调查证实,该宗土地在主管部门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记录,也没有相应变更手续,表明该宗土地来源存在问题,权属不明,存在争议。上述事实说明,法院组织拍卖的该宗土地存在权属不清、面积不符、争议较多的问题,这一事实也与杨某一在拍卖过程中向法院反映的情况相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所有权有争议的、处分权有争议可受到限制的物品或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品。本案中,法院对拍卖财产权属和土地面积未调查清楚。现管理人初步调查已表明,案涉不动产属于所有权和处分权有争议的财产,依法不应进行拍卖。法院此前所组织的拍卖不具备事实和法律基础,应属无效拍卖。且现在该资产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法院应停止执行,由管理人重新组织资产的处置。此情况下,法院更应将杨某一所交175万元拍卖保证金及竞买土地款予以返还。请求:撤销济南中院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的(2018)鲁01执恢28号通知,返还预交的170万元竞拍保证金及5万元竞买土地款。
济南中院查明,某银行济南分行与某浆纸公司、阮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07年8月2日作出(2007)济民四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判令:一、某浆纸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某银行济南分行借款本金1985万元及利息(自2007年3月20日以后至该判决生效之日按照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付)。二、某银行济南分行对某浆纸公司提供的土地抵押物在1300万元范围内、房产抵押物在10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阮某对该判决第一条所确定的债务对抵押物不足清偿部分在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阮某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某浆纸公司追偿。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2013年11月27日,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因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财产线索,济南中院于2018年1月31日恢复执行,案号(2018)鲁01执恢28号。
执行过程中,济南中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2018)鲁01执恢28号之二执行裁定,拍卖某浆纸公司名下位于德州市陵城区××镇××村××号为陵国用(2005)字第0××5号项下土地及地上证号为陵房房权证陵县字第1×**产。2019年6月13日,济南中院作出《关于山东某浆纸有限公司位于德州市陵城区边临镇房地产(第二次拍卖)的公告》,载明:“济南中院将于2019年7月1日10时至2019年7月2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济南中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一、拍卖标的:某浆纸公司名下证号为陵国用(2005)字第0××5号项下土地使用权及地上证号为陵房权房权证陵县字第1×**。……土地登记状况:权证字号:陵国用(2005)字第0××5号,土地使用权人:某浆纸公司,坐落:德州市陵城区边临镇,使用权类型:出让,地类(用途):工业,使用权面积:1846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2055年12月23日。房屋登记情况:权证字号:陵房权证陵县字第1××6号,房屋所有权人:某浆纸公司,坐落:德州市陵城区边临镇,登记用途:工业,建筑面积:32812.17平方米,登记日期:2006年3月24日。”2019年7月1日,杨某一以最高价24354600元竞得该财产。拍卖成交后,杨某一未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价款交付法院。济南中院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2018)鲁01执恢28号通知,因杨某一未将价款交付法院,致使拍卖目的难以实现,杨某一不得参加重新拍卖的竞买。
济南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拍卖标的是否存在权属不清、面积不符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二)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三)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五)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三)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变卖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司法拍卖行为只有符合上述情形时,才应被撤销。本案中,杨某一申请撤销(2018)鲁01执恢28号通知的原因,是认为拍卖标的权属不清、面积不符,但该拍卖标的的权属、面积等信息在拍卖公告中均已明确告知。杨某一仅以此次拍卖之后某浆纸公司管理人出具的《山东某浆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财产状况报告》相关表述,以证明拍卖标的存在权属不清、面积不符,证据不足。杨某一请求撤销(2018)鲁01执恢28号通知,不应予以支持。《网拍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执行程序中委托拍卖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实施网络拍卖的,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本案中,济南中院系委托拍卖机构通过互联网拍卖案涉房产,故本案应参照该规定进行审查。杨某一在拍卖成交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拍卖款项,已构成悔拍。悔拍不交纳剩余拍卖款项,其直接后果就是保证金不予退还且不得参与重新拍卖,杨某一请求返还预交的170万元竞拍保证金及5万元竞买土地款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济南中院于2022年12月27日作出(2022)鲁01执异473号执行裁定,驳回杨某一的异议请求。
杨某一向山东高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济南中院2022年12月27日作出的(2022)鲁01执异473号执行裁定,改判撤销该院2019年9月11日作出的(2018)鲁01执恢28号通知,返还杨某一170万元保证金及5万元竞拍款。
山东高院查明,济南中院2019年6月13日发布的拍卖须知上载明:“四、拍卖标的以现状进行拍卖,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标的物在建工程房地产的实际面积以移交时具体测量为准。拍卖人对房屋外观、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须修复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1.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十、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买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十二、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山东高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济南中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山东高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杨某一请求返还预交的170万元竞拍保证金及5万元竞买土地款的复议申请应否得到支持。
首先,《网拍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本案中,济南中院已在拍卖公告中告知竞买人需在拍卖前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其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即济南中院已就案涉不动产相关瑕疵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杨某一关于拍卖公示的土地使用权状况与实际状况不符,请求撤销(2018)鲁01执恢28号通知,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其次,根据《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本案中,济南中院在拍卖公告中已明确告知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该标的瑕疵保证,并说明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杨某一在明知上述拍卖公告内容的情况下自愿参与拍卖,并成功竞得案涉不动产。拍卖成交后,杨某一又以某浆纸公司管理人出具的《山东某浆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财产状况报告》相关表述,以证明拍卖标的权属不清、面积不符,请求返还预交的170万元竞拍保证金及5万元竞买土地款,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山东高院于2023年3月14日作出(2023)鲁执复30号执行裁定,驳回杨某一的复议申请,维持济南中院(2022)鲁01执异473号执行裁定。
杨某一向本院申诉称,其对济南中院和山东高院认定的基本事实、审查程序无异议,但两家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关于案涉土地权属不清、面积不符是否证据不足,(2018)鲁01执恢28号通知应否撤销的问题。杨某一向济南中院提交的(2022)某浆纸破管字第28号《山东某浆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财产状况报告》,足以证明案涉土地来源和权属不清,且该土地西南部建有约120户职工宿舍,占用土地面积约29040平方米(约44亩)的客观事实,而济南中院发布的拍卖公告及评估报告均未说明该土地上除建有工业用房外还有职工宿舍。同时,(2022)某浆纸破管字第50号《山东某浆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管理人执行职务阶段性工作报告》,足以证明职工宿舍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已实际发生变更,减少了土地面积约29040平方米。据此,足以证明案涉土地面积与现状严重不符,不存在证据不足问题。济南中院明显存在瑕疵说明严重失实情形,致使杨某一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根据《网拍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2018)鲁01执恢28号通知应予撤销。(二)关于杨某一是否构成悔拍,本案应否适用《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问题。济南中院认为杨某一构成悔拍是错误的。本案中,杨某一虽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拍卖款,但有合理合法理由,不存在悔拍故意,本案缺少构成悔拍的主观要件,不构成悔拍。济南中院和山东高院适用《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裁判,属适用法律错误。(三)关于170万元保证金及5万元拍卖款应否返还给杨某一的问题。济南中院重新组织了案涉财产的拍卖和变卖,但均流拍,列入破产财产后仍未处置,本案不存在重新拍卖与原拍卖的差价问题。因此,无论(2018)鲁01执恢28号通知是否撤销,均不影响济南中院向杨某一返还保证金和拍卖款,济南中院最多从保证金中扣除佣金。请求:撤销山东高院(2023)鲁执复30号执行裁定、济南中院(2022)鲁01执异473号执行裁定和(2018)鲁01执恢28号通知,向杨某一返还170万元保证金及5万元拍卖款。
德州某陪练服务公司(以下简称陪练公司)提交意见称,济南中院对拍卖财产已尽到说明义务,该财产产权清晰,无任何争议,杨某一悔拍是客观事实,其交纳的保证金和拍卖款不应退还。请求驳回杨某一的申诉请求。
阮某提交意见称,(一)关于案涉土地权属不清、面积不符是否证据不足,(2018)鲁01执恢28号通知应否撤销的问题。济南中院已就案涉不动产相关瑕疵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案涉土地上存在有证房产以外的无证房产是普遍情况,不能证明其权属不清、面积不符。1.案涉土地宗地图中标有明确的四至界限,使用面积184600平方米,破产财产状况报告中有房产证的职工宿舍以外的房产均属无证房产,且陵县鲁光造纸厂职工宿舍大部分已成危房、灭失,现仅有4户居住。2.陵城区政府修建新陵边路时不存在占地情况。3.陵县鲁光造纸厂主张取回案涉土地、申报其他三项债权,陵城区法院及管理人均未予审查确认,此后陵县鲁光造纸厂也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4.管理人未在土地管理部门查到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记录与权属不清无关。5.济南中院的拍卖公告和评估报告未涉及无证房产,当时该院执行法官告知阮某,对无证房产合法性不予确认。(二)关于杨某一是否构成悔拍,本案应否适用《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问题。杨某一未在拍卖公告明确载明的交款时间前交纳拍卖款,已构成悔拍。在杨某一提出缓交申请后,法院又给了其合理的交款时间,但其仅在2019年7月29日交纳5万元,与应交的2260.46万元相差巨大,致使拍卖失败。(三)本案原债权人某银行济南分行于2021年12月9日将债权转让给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又将债权转让给陪练公司,陪练公司已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本金中已减去济南中院175元执行款。(四)某浆纸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已将公司南北厂区资产合并评估,并启动拍卖程序,政府已安排企业接手。(五)2019年1月30日,杨某一与隋某、刘某签订三方协议,接管案涉厂区,对厂区情况是了解和知情的。请求驳回杨某一的申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查明,济南中院拍卖公告和竞买须知确定的拍卖款交纳期限为2019年7月18日16点前。2022年3月16日,济南中院作出(2018)鲁01执恢28号执行裁定,变更陪练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的审查重点是,杨某一的行为是否构成悔拍,济南中院应否向杨某一返还170万元竞买保证金及5万元拍卖款。
首先,本案中,济南中院在拍卖前发布的拍卖公告和竞买须知中,已就拍卖标的物相关瑕疵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明确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该院不承担瑕疵保证,并提醒意向竞买人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标的物现状的确认等。杨某一自愿参与案涉财产竞买,并以最高价竞得该财产,应视为其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物现状和相关瑕疵。而且,杨某一提供的现有证据材料亦尚不足以证明案涉拍卖存在《网拍规定》第三十一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其次,济南中院拍卖公告和竞买须知确定的拍卖款交纳期限为2019年7月18日16点前,而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看,杨某一在此期限前并未足额交纳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拍卖款。虽然杨某一主张其曾向济南中院申请缓交拍卖款,但其除在2019年7月29日交纳5万元拍卖款外,截至2019年9月11日济南中院作出(2018)鲁01执恢28号通知前,仍未足额交纳剩余拍卖款。此情形下,济南中院认为杨某一的行为致使拍卖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悔拍,对其交纳的170万元竞买保证金及5万元拍卖款未予退还,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杨某一的申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以支持。
综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某一的申诉请求。
审 判 长 马 岚
审 判 员 薛贵忠
审 判 员 徐 霖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盛 强
书 记 员 周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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