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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军与某某环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791执1398号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9-10
案件内容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791执1398号
申请执行人:孙某军,男,1965年12月0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某某环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薛某
本院在执行孙某军申请某某环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某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5年7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某某环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已向我院提起诉讼并立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1款第一项的规定,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孙某军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员  韩丽佳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晓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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