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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与廉某昌民事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434执1508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8-28
案件内容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434执1508号
申请执行人:谢某,男,1980年0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被执行人:廉某昌,男,1987年03月0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
本院受理的谢某申请执行廉某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魏县人民法院作出(2025)冀0434民初131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谢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5年07月21日立案执行。
经查,(2025)冀0434民初1310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1款,法律文书未生效的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谢某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  张振峰
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段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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