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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富合同诈骗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案号: (2025)最高法刑申32号
案由: 合同诈骗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发布日期: 2025-07-07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25)最高法刑申32号
邱某富:
你因合同诈骗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03)涿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保刑终字第1018号刑事判决、(2008)保刑监字第100号驳回申诉通知,以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冀刑申字第220号驳回申诉通知,以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原裁判认定你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并无不当。在案相关合同书文本、会议纪要等书证,证人李某、朱某明、杨某儒、房某的证言,以及你本人的供述等证据足以证实,你明知涿州市环保局已决定将技术只能转让给一家的情况下,在代理涿州市环保局与你妻子张某林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后,又与房某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且擅自修改了与房某签订的合同条款,未在合同上盖骑缝章,事后也未向涿州市环保局报告,意图由房某代为交纳合同定金,以达到可以在不支付定金的情况下获得技术的目的,非法占有故意明显。你所提涿州市环保局对你进行诬陷、你不清楚“该技术只能转让一家”的要求等申诉理由,与已查明的事实不符,且无证据支持。你所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能够证实你无罪的申诉理由,与上述两个判决查明的事实不符。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情形。本院决定对该案不予重新审判。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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