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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阳县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冀0628执1078号之五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4-22
案件内容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冀0628执1078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高阳县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
负责人:王某茹。
被执行人:李某,男,1973年08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高阳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高阳县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冀0628民初12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阳县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4日申请执行,2024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李某偿还申请执行人高阳县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4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李某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4年9月25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李某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除已查封财产外,未发现其名下有价值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于2024年4月18日以其他执行案件案号为:(2024)冀0628执47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某名下位于保定市××路××号××号(证号为冀20**保定市不动产权第0033956号)和03-2317号(证号为冀20**保定市不动产权第0033953号)房产两处,2024年10月8日对被执行人李某名下房产两处进行拍卖,2024年12月16日委托淘宝网以180000元进行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买导致流拍,2025年1月9日以144000元进行第二次拍卖由买受人赵建辉以183500元价格竞拍成功,2025年1月23日解除对两处房产的查封并过户至买受人赵建辉名下,2025年1月27日将执行案款发放至申请执行人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某名下其他有价值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因被执行人李某现无具体住址,故我院无法进行走访及搜查。
三、2025年2月10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李某名下有价值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5年2月1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某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并将其名下手机号纳入失信彩铃。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李某可供执行的财产,2025年2月10日与申请执行人高阳县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沟通后,申请执行人高阳县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2024)冀0628民初122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某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重新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志伟
审判员  邵 维
审判员  徐 超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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