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四川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等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最高法执监629号
      
      
        案由:
        未知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12-23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最高法执监629号
申诉人(利害关系人):谭某,男,1999年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申请执行人:四川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某燕。
被执行人:海南某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谭某平。
被执行人:谭某平,男,1955年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谭某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高院)(2024)琼执复9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谭某向本院申诉,请求:撤销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中院)(2023)琼01执异653号执行裁定,以及海南高院(2024)琼执复98号执行裁定,撤销对谭某名下的位于海口市**路**号**号楼**幢**层**房**裁定。主要理由为:1.本案拍卖程序违法。执行法院在处置涉案房产时,谭某作为共有人对该房产具有绝对的优先购买权,但法院在第二次拍卖时却未列明谭某优先购买权人的身份,剥夺了谭某的优先购买权,程序违法。本案中,第二次拍卖的拍卖页面及拍卖公告和第一次拍卖不同,拍卖页面和拍卖公告直接清除了谭某是优先购买权人的说明及相关设置,导致谭某不可能以优先购买权人的资格进入拍卖程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并非执行法院认为优先购买权人不会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执行法院提前在拍卖页面及公告中剥夺谭某优先购买权程序违法。2.拍卖未经通知询问谭某,设定明显过低价格。谭某认可议价为200万元,房产起拍价格设定为200万元,而第二次拍卖降价行为未通知谭某,导致成交价格为160万元,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谭某作为该经济纠纷的案外人,而非被执行人,不应被违法恶意强制降价,故本案执行程序违法。3.该房屋并未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不成立。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案涉拍卖程序是否损害谭某的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本案中,第一次拍卖公告将谭某列为优先购买权人,第二次拍卖公告虽未列明谭某为优先购买权人,但载明了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方式,且执行法院两次拍卖前均通过短信告知谭某挂网拍卖的具体网站及拍卖时间,谭某未报名参与竞拍。谭某在可以通过短信、公告等方式知晓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方式的情况下,并未报名参与竞拍,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现案涉房产已拍卖成交,谭某主张其优先购买权受损,不能成立。此外,谭某作为担保人与原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共同签署《执行和解协议》,自愿以其对案涉房产享有的50%份额提供担保,并承诺如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义务,其自愿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故执行法院对案涉房屋予以执行,并无不当。执行法院在第一次流拍后,降价20%确定起拍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综上所述,谭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申诉请求不予支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谭某的申诉请求。
审 判 长 向国慧
审 判 员 孙建国
审 判 员 李宗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 妍
书 记 员 王未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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