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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与何某、徐某华保险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冀0602执2910号
案由: 保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8-29
案件内容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冀0602执291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马某生
被执行人:何某,男,汉族,1966年12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
被执行人:徐某华,女,汉族,1978年03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21)冀0602民初354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4年12月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冀0602执29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莉
审判员 赵 宁
审判员 刘艳蕊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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