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军与湛某刚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637执恢47号之二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5-20
案件内容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637执恢4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何某军,男,1970年09月16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湛某刚,男,1982年04月28日出生,汉族,住。
关于申请执行人何某军与被执行人湛某刚合同纠纷一案,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冀0637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8670.78元,缴纳执行费人民币480.06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5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执行公开告知书、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25年3月14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湛某刚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账户。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5年3月14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本案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法官与被执行人户籍地所在地村委会进行了电话沟通,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五、2025年3月14日至2025年5月14日本院又进行2次网络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六、本案标的款38670.78元、执行费480.06元,共计39150.84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除外)。全部案件款未执行到位。
七、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约谈,告知本院执行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明确表示无财产线索可提供,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合议庭成员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八、依法将被执行人湛某刚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明确表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一致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冀0637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迎迎
审判员 汤昭君
审判员 吕学军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谷雨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