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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帅等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京0116执恢357号之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6-22
案件内容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16执恢3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怀柔区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青春路18号。
负责人:成娜,行长。
委托代理人:姜春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怀柔区支行行员。
被执行人:刘帅,男,198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怀柔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以210000元为限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帅公积金账户。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帅公积金账户内21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仇洪山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马玺镇
书 记 员 王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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