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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魁交通肇事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案号: (2025)最高法刑申41号
案由: 交通肇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发布日期: 2025-07-07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25)最高法刑申41号
赵某魁:
你因交通肇事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刑初字第2573号刑事判决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刑终157号刑事裁定、(2021)京01刑申56号驳回申诉通知,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刑申109号驳回申诉通知,以被害人违规进入高速公路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你在事故发生前采取了刹车、避让等措施,你事后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判认定你驾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刮倒被害人,未停车逃离现场,后被害人被他人驾驶的车辆轧过,最终致被害人死亡的事实,有在案相关证人证言,尸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痕迹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监控录像资料等证据证实,你亦曾供认,足以认定。
关于你所提被害人违规进入高速公路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你在高速公路上驾车正常行驶时发现被害人后采取了刹车、避让等措施,你事后逃逸行为与事故发生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申诉理由。经查,根据在案证据,本案系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的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被害人违规进入高速公路是事故发生的最初原因,你驾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发现被害人虽采取刹车、避让等措施,但仍将被害人刮倒,而被害人被刮倒地后并未死亡,时隔20余分钟后被他人驾车轧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时,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你作为先行驾车将被害人刮倒的司机,依法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对被刮倒的被害人立即进行救治,此系由你先前行为引起的应当作为的义务,从而避免被害人遭到二次加害;如你在事故发生后采取立即停车救治被害人或者将被害人移至应急车道,并迅速报警、设置警示标志等措施,被害人可以免遭他人驾车辗轧致死,据此原裁判认定你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并无不当。
关于你所提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确定行政责任,行政责任不能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原审法院不应直接采信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申诉理由。经查,根据在案证据,本案属于因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依照2004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综合考虑因本案所涉的你及其他人员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确定你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并无不当。另经审查,原审法院并未直接采信事故责任认定书所作结论,而是结合案件事实证据等情况对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了实质审查判断。
综上,原裁判认定你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情形,本院决定对该案不予重新审判。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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