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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军、天津众辰恒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0113执1122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3-04
案件内容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执1122号
申请执行人:王海军,男,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
被执行人:天津众辰恒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果园新村街龙门东道与果园东路交口西北侧红郡大厦1-1-1224。
法定代表人:施建强,经理。
被执行人:施建强,男,196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海军与被执行人天津众辰恒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施建强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3民初76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天津众辰恒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施建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原冻结案号:(2021)津0113执保682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 沛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冯赵岩
书 记 员  杨 萍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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