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华、贾某敏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1执1481号之一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8-29
案件内容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1执1481号之一
被执行人:安某华,男,汉族,1969年5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正定县。
被执行人:贾某敏,女,汉族,1970年10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正定县。
被执行人:安某卓,男,汉族,1995年3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正定县。
关于本院民二庭移送对被执行人安某华、贾某敏、安某卓追缴诉讼费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1民终48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5年7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安某华、贾某敏、安某卓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应缴诉讼费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执行人安某华、贾某敏、安某卓名下的银行存款8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晋
二〇二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游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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