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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管理有限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最高法执监384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03-27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执监384号
申诉人:某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俊慧,江苏融畅(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艳,江苏融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道远,该公司总经理。
利害关系人:陈某。
被执行人:某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钢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XX市XX村。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某某。
被执行人:周某甲。
被执行人:周某乙。
被执行人:张某。
被执行人:李某。
某管理有限公司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2022)苏
执复13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中院)查明,2017年2月14日,该院对某某银行某某分行诉某机械有限公司、某钢管有限公司、某化工有限公司、周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张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6)苏04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某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某银行某某分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770.925万元及利息(暂算至2016年12月3日为3078661.93元,自2016年1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如被告某机械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某某银行某某分行有权以被告某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横山桥镇星辰村的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为: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为:XXXX号】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范围分别为6220万元和2330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常州中院依申请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苏04执72号。2020年12月15日,该院作出(2017)苏04执72号之十九号执行裁定:变更某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2021年12月24日,该院作出(2017)苏04执72号之二十执行裁定,终结了本案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3月25日,常州中院恢复本案执行,案号为(2021)苏04执恢22号。2022年1月25日,该院作出(2021)苏04执恢22号之二号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某机械有限公司位于XX市XX村的不动产及其机器设备【详见苏鑫洋资评报字XXX号资产评估报告、XX房估XXX号房产、土地估价报告】。2022年5月28日,某管理有限公司实交保证金金额6050000元参与竞买。经淘宝网络司法拍卖,2022年7月15日,该院作出(2021)苏04执恢22号之四号执行裁定:一、被执行人某机械有限公司位于常州市武进区及浇筑的混凝土地坪、搭建的钢结构等【详见苏鑫洋资评报字XXX号资产评估报告、XX房估XXX号房产、土地估价报告】归买受人陈某所有。不动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某时起转移,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陈某。二、买受人陈某可持裁定至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某管理有限公司不服上述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买受人陈某通过竞买号T1851的本次竞买,并撤销(2021)苏04执恢22号之四执行裁定。事实与理由:依照法律规定以及拍卖公告,陈某不是适格的竞买人,依法应当撤销本次竞买。拍卖公告中竞买人条件:“买受人资格应符合常州经开区、横山桥镇及星辰村委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及利税、环保等政策,具体要求买受人自行咨询了解。因不符合竞买资格参加竞买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并且受托人报名前)向拍卖法院办理委托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认定陈某具备竞买资格,则该公告的竞买资格形同虚设,会导致异议人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且陈某是自然人,形式上根本不可能完成有关竞买资格条件,届时必然会导致该土地所在的星辰村委存在重大损失,也不利于当地的和谐发展。据此,根据当前拍卖竞价,可以确认本次拍卖系陈某个人行为,是个人拍卖,而个人不符合拍卖公告的竞买人条件,个人不具备符合产业政策、发展规划等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请求撤销本次拍卖。因陈某的过错行为导致本次拍卖无法成交,其也无法取得相关房产权属,故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此,应当将其缴纳的605万元保证金予以收缴,并支付给异议人以清偿相关土地欠款。某管理有限公司提交了XX市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情况说明,该经济合作社认为陈某不具备买受人资格,依据拍卖公告和法律规定,其依法应当不被准许竞买取得标的物,且最终法律后果应由竞买人陈某自行承担责任。
陈某辩称,某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驳回。异议人主要是以利害关系人为自然人为由否认利害关系人的竞买资格,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作出相应的限制自然人购买的规定,因此异议人的请求没有法律以及事实的依据。
常州中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二)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三)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五)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首先,本案中,本次拍卖程序合法,某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竞买人参与竞买,拍卖过程中并未发生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情况。其次,陈某作为买受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竞买资格的规定,某管理有限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陈某不具备上述资格。最后,案涉拍卖对于竞买人条件仅为提醒竞买人参与拍卖成交后使用拍卖标的进行生产经营时应该符合常州市经开区、横山桥镇及星辰村委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及利税、环保等政策,上述条件实际是对竞买人竞买成功后的经营条件的风险提示,并非设置竞买的参与条件。综上,某管理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22年8月26日,常州中院作出(2022)苏04执异78号执行裁定,驳回某管理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某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常州中院(2022)苏04执异78号执行裁定,向江苏高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常州中院(2022)苏04执异78号执行裁定、(2021)苏04执恢22号之四执行裁定及本次拍卖行为。事实与理由:陈某不具备常州中院在拍卖公告中的竞买人资格,不能参与竞买,如准许陈某参与竞买,属于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对不同竞买人设置不同竞买条件,致使其他众多潜在竞买人无法报名参与竞价,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属于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组织司法拍卖房产活动时,发布的拍卖公告载明竞买人必须具备购房资格及其相应法律后果等内容,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应当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该规定是强制性规定,原审裁定关于“陈某作为买受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竞买资格的规定,案涉拍卖中的竞买人条件实际上是对竞买人竞买成功后经营条件的风险提示”的认定,与现有司法解释不符,复议申请人也无法接受。
江苏高院认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必须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定情形,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二)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三)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五)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本案中,执行法院通过司法网络拍卖案涉房地产及附属物、机器设备,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自然人竞买案涉房地产并未作出禁止性规定,案涉拍卖公告也未明确禁止自然人参与竞拍,且某管理有限公司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陈某不具备拍卖资格或者本次拍卖存在妨碍其公平竞价的行为。因此,某管理有限公司以案涉拍卖违反上述司法解释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为由请求撤销司法拍卖,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江苏高院不予支持。综上,某管理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江苏高院于2023年2月23日作出(2022)苏执复136号执行裁定,驳回某管理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常州中院(2022)苏04执异78号执行裁定。
某管理有限公司不服江苏高院(2022)苏执复13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请求依法撤销江苏高院(2022)苏执复136号执行裁定。事实与理由:申诉人对江苏高院复议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适用的审查程序没有异议,认为复议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根据常州中院于阿里拍卖平台开展的“某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横山桥镇星辰村的土地、房产、建筑附属物及机器设备”项目公开拍卖公告,陈某不具备公告规定的上述资格条件,不能参与竞买。陈某违法参与竞买的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法定情形。二、买受人参加人民法院组织司法拍卖房产活动必须具备购房资格,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6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强制性规定。拍卖公告致其他众多潜在购买人,尤其是和陈某一样不具备拍卖公告载明的资格要求的主体,不会也不敢报名参与竞价。现在陈某拍卖完成,而常州中院和江苏高院予维持,势必将严重影响司法拍卖的公平、公开和权威。如果是风险提示,应当不写,或者直接注明是风险提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司法拍卖是否存在应予撤销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规定精神,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竞买人应符合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确定的购房资格。申诉人主要申诉理由是认为竞买人是自然人,不具备拍卖公告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本案执行法院发布的拍卖公告,并没有明确限制自然人参与竞拍,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也没有明确禁止自然人参与竞拍,且申诉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竞买人违反了限购政策,其关于竞买人没有竞买资格、应当撤销拍卖的申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某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某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诉请求。
审 判 长 向国慧
审 判 员 刘丽芳
审 判 员 李宗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黄丽娟
书 记 员 增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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