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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02执841号之一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01-04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2执841号之一
被执行人:准格尔旗蒙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哈岱高勒乡柳青梁村。
法定代表人:吕晓峰。
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作出(2019)津02刑初10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单位准格尔旗蒙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状况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准格尔旗蒙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存款、房产、证券、保险、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本院将从其银行账户划拨的人民币2842479.97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查封了其名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乡××村国有土地使用权。因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宝志
审 判 员 王国庆
审 判 员 张静怡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蕙
书 记 员 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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