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某某故意杀人罪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号:
无
案由:
故意杀人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复核
发布日期:
2024-02-18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渠某某,男,汉族,1972年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文盲,农民,户籍地兴和县×××镇××村委会×××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路。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现在押。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21年7月23日以(2021)内05刑初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于2022年4月15日以(2021)内刑核60号刑事裁定,同意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复核期间,根据被告人渠某某申请,通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博为其提供辩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7年初,被告人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甲(女,殁年43岁)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共同租住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2019年9月,二人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而分手,李某甲返回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镇×××村其父母家居住,后与他人确立恋爱关系。期间,渠某某多次要求与李某甲恢复关系遭拒,遂产生杀死李某甲的想法。2020年1月17日,渠某某从呼和浩特市乘车来到开鲁县入住××镇××旅店并购买了两把尖刀。1月18日22时30分许,渠某某携带两把尖刀来到李某甲父母家附近伺机作案。次日3时30分许,渠某某踹开门闯入李某甲父母家的东屋,持尖刀先后捅刺李某甲、李某甲之父李某乙(被害人,殁年68岁)、李某甲之母周某某(被害人,殁年66岁)的胸、腹部等处,致李某甲心脏、肝脏、肺脏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致李某乙心脏破裂、合并肺脏及肝脏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致周某某胃、肝脏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当日15时许,渠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案发现场花盆内提取的作案工具尖刀、从被告人渠某某处提取的护肘、皮鞋等物证,住宿记录、手机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祁某某、李某丙、姚某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证明从提取的尖刀的刀柄上检出渠某某的血迹、从现场房间内侧门把手上的血迹检出渠某某和被害人周某某混合基因分型、从提取的护肘上的血迹检出渠某某和被害人李某乙混合基因分型、从提取的皮鞋上的血迹检出渠某某和周某某混合基因分型的DNA鉴定意见、证明渠某某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被告人归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渠某某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渠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渠某某不能正确处理感情纠葛,深夜闯入被害人家中,持刀捅刺被害人李某甲及其父母致三人死亡,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虽然渠某某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对于辩护律师所提渠某某有自首情节,建议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不予采纳。原审判决、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内刑核60号同意原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渠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薛美琴
审 判 员 储荣魁
审 判 员 魏海欢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纳漪
书 记 员 冀 宇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