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贷款有限公司、张某某、张某某1、于某某、王某某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京0102执恢4701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02-07
      
    案件内容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02执恢4701号
申请执行人:某贷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张某某1。
被执行人:于某某。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京中信执字00275号公证债权文书、(2019)京中信执字第00275号执行证书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北京万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
2023年5月10日,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公证复查决定书撤销(2019)京中信执字第00275号执行证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给付内容明确”。现某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执行依据部分被撤销,给付内容不明确,某贷款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难以支持,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某贷款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复议与于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马德天
审判员  张 峰
审判员  罗胜利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孙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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