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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张秋云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0113执845号之一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6-28
案件内容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执8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辰道316号。
法定代表人:刘砚华,院长。
被执行人:张秋云,女,1976年7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禹城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张秋云等罚金纠纷一案中,本院(2021)津0113刑初84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秋云查封、冻结的强制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吕丽萍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马心如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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