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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某甲抢劫罪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号:
案由: 抢劫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复核
发布日期: 2024-02-18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楼某甲,绰号“地主”,男,汉族,1973年出生于浙江省东阳市,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东阳市XX街道XX村X-XX号。2020年9月14日被逮捕。现在押。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楼某甲犯抢劫罪一案,于2021年9月13日以(2021)浙07刑初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楼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楼某甲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22年4月12日以(2021)浙刑终3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复核期间,根据被告人楼某甲申请,通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倪剑波为其提供辩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1998年9月间,被告人楼某甲与洪某某、楼某乙(另案被告人,均已判刑)预谋抢劫,经楼某甲提议,三人商定骗乘出租车抢劫司机财物,并购买了两把尖刀。9月22日22时30分许,楼某甲、洪某某各携带一把尖刀与楼某乙在浙江省东阳市XXX路影城附近骗乘了被害人王某甲(殁年35岁)驾驶的浙XXXX**号出租车。当行至东阳市皮鞋厂附近时,楼某乙下车离开,楼某甲、洪某某继续乘车前行。二人在东阳市XX镇XX路段示意王某甲停车,洪某某下车来到驾驶室旁假意询问车费,坐在后排座位的楼某甲从背后挟住王某甲颈部,拔出尖刀威逼王某甲交出钱财,王某甲欲逃下车并高声呼救,楼某甲、洪某某即分别持刀朝王某甲捅刺,王某甲挣脱后逃下车向附近村民求救,后因急性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楼某甲、洪某某逃离现场。楼某甲作案后潜逃,2020年8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根据另案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提取的尖刀等物证,证明另案被告人楼某乙、洪某某已因本起抢劫被判刑的裁判文书等书证,证人朱某某、卢某某、王某乙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和另案被告人洪某某、楼某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楼某甲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楼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楼某甲结伙持刀抢劫出租车司机,致一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且在共同犯罪中罪责更为突出,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辩护律师所提楼某甲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刑终360号维持第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楼某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攀
审判员 薛美琴
审判员 王 珂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冀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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