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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新故意伤害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案号: (2025)最高法刑申52号
案由: 故意伤害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发布日期: 2025-09-04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25)最高法刑申52号
金某新:
你因自诉原审被告人刘某罡故意伤害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刑初字第1266号刑事裁定,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刑终字第00798号刑事裁定和(2016)京03刑申2号驳回申诉通知,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刑申203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根据你提供的伤情鉴定意见、医院病历、诊断书、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刘某罡自书材料等,能够证实你与刘某罡在案发时存在拉扯行为,在此过程中你的腿部受伤,经鉴定为轻伤(左膝半月板前角、前交叉韧带、内侧副韧带撕裂,左膝关节功能障碍)。但你在派出所陈述自己受伤经过时称不知是摔伤还是扭伤,刘某罡称只是想将你拽上车,没有殴打你的故意和行为。上述证据和情节难以认定刘某罡存在伤害你的主观故意,原审裁定以你起诉刘某罡犯故意伤害罪缺乏充分的罪证为由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情形,本院决定对该案不予重新审判。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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