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案号:
        (2023)津01执1399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02-23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津01执1399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丽水某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范某某仲裁裁决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十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十仲网立21549号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范某某名下存款10026元,结转执行费50元后,剩余9976元发还申请执行人丽水某企业(有限合伙)。被执行人范某某本案应履行的法律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2023)津01执139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附:本通知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
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执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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