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某等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京执39号之一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01-26
      
    案件内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执39号之一
被执行人: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龙某。
被执行人:翁某。
某某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龙某、翁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民初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龙某、翁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缴纳案件受理费5300000元的义务,本院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28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龙某、翁某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对被执行人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龙某、翁某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询,并于2023年10月13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翁某名下的位于某市某区某街道某路商业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某房地证某字第某号);于2023年8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账户内的存款以人民币5300000元为限,并于2023年10月10日扣划了1425.98元,已上缴国库;于2023年9月1日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某车辆一部。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龙某、翁某应履行的金钱义务5300000元,实际到位金额为1425.98元,其余5298574.02元尚未履行。
另查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京民初50号民事判决及(2022)京执1号执行裁定,于2022年2月10日以(2022)京02执220号案件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借款本金738000000元、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和违约金3255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北京二中院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2022)京02执220号之一执行裁定,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本院(2019)京民初5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中,执行标的到位金额为0元。
再查明,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致函北京二中院,请北京二中院协助扣划被执行人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龙某、翁某在该院(2022)京02执220号案件中的案款5300000元,并汇入本院(2023)京执39号案件案款账户中。北京二中院于2023年11月3日致函本院,(2022)京02执220号案件暂未收到相应处置或分配的款项,无在案案款协助扣划。
综上,(2023)京执39号案件因被执行人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龙某、翁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段 鹏
审 判 员  齐立新
审 判 员  苏玉书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 蕊
书 记 员  刘文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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