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马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京0119执3924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6-11
      
    案件内容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119执3924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马某某。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京0119民初8411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马某某于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前偿还原告北京诚信共享担保服务中心代偿款二十万元;支付违约金五千四百元,及自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款付清日止以二十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支付律师代理费一万零五百三十五元;二、被告王某某对被告马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王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某某追偿;四、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马某某负担(已交纳)。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2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2025年开始每年6月30日前给付王某某5000元,直至还清为止。”
本院认为,依照我国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不持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4)京0119执3924号一案终结执行。
案件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小飞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怀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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