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强与石家庄某某广告有限公司人事争议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102执1081号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7-17
案件内容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102执1081号
申请执行人:郭某强,男,汉族,1989年7月9日出生,住河北省晋州市。
被执行人:石家庄某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顺。
本院在执行郭某强申请石家庄某某广告有限公司工伤赔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石家庄市长安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长劳裁字第43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5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25年2月11日、2025年2月12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5年2月24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5年5月2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执行。
五、2025年5月27日本院再次进行网络查控,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本院于2025年5月24日与申请人代理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执行情况向申请人代理人释明,申请人代理人表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及行踪,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七、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代理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者本院与申请人代理人通过电话沟通,申请人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申请人代理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石家庄市长安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长劳裁字第43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明
审判员 曹政亮
审判员 王 灿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杜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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