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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号:
案由: 故意杀人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复核
发布日期: 2024-02-23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周某,男,壮族,1994年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柳城县,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2014年2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5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13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20年9月15日以(2020)粤13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于2021年9月19日以(2020)粤刑核49367678号刑事裁定,同意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复核期间,根据被告人周某申请,通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洪生为其提供辩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周某于2017年结识邱某,后二人成为恋人并在广东省深圳市同居。2019年,邱某到广东省惠州市的某便利店务工,后向周某提出分手。周某多次挽回遭拒,认为邱某系与该便利店老板潘某(被害人,男,殁年29岁)恋爱才变心,遂对潘怀恨在心,并购买了一根电棍,欲对潘实施报复。同年6月29日下午,周某携带电棍来到便利店,发短信给邱某要求见面,邱拒绝。周某遂在附近购买了一把折叠刀。当日20时许,周某进入便利店内,用电棍电击潘某,继而与潘发生打斗,后被人劝开。潘某在店外拨打电话报警时,周某又上前纠缠潘,并趁潘不备,持折叠刀从身后捅刺潘的颈部。潘某受伤后逃离,周某持刀追赶。邱某见状拉住周某衣服,被周踢倒在地。周某不顾邱某等人阻拦,追上已跌倒跪地的潘某,持刀切割潘颈部,并将刀插入潘的背部,致潘右颈总动脉、双侧颈内静脉破裂引起大失血死亡。周某被邱某按在地上控制,被接警后赶到的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现场提取的作案工具折叠刀、电棍、被告人周某作案所穿的衣物等物证,周某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目击证人邱某、李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指认、辨认笔录,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周某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周某不能正确处理感情问题,因前女友邱某不同意复合,而迁怒邱的现男友潘某,为报复泄愤,事先准备作案工具,在公共场所用电棍电击潘,主动挑起事端,在潘报警时持刀切割、捅刺潘的颈部、背部等处,并暴力排除他人阻拦追杀潘,致潘当场死亡,杀人犯意坚决,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周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故意杀人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对于辩护律师提出周某系激情杀人、作案后留在原地等待归案的意见,与查明确认的事实、证据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律师提出周某构成坦白的意见,经查属实,但根据周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刑核49367678号同意原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 捷
审判员 肖 丹
审判员 邓克珠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曹凯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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