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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1执1492号之一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8-29
案件内容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1执1492号之一
被执行人:刘某涛,女,汉族,1987年8月31日出生,住河北省元氏县。
关于本院民二庭移送的对被执行人刘某涛追缴诉讼费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1民终101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5年7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刘某涛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应缴诉讼费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涛名下银行存款41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晋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游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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